俗话说,“无酒不成席”。而现如今,人们日常生活中很多场合也都少不了饮酒。特别是在炎炎夏日,又值奥运期间,体育迷、球迷聚集观赛,喝酒是难免的。席间,不少人也常以“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作为拼命劝酒、玩命喝酒的托词,殊不知,一旦喝酒喝出意外,不仅伤人伤己,还有可能惹上官司。实际上,因为聚会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如果摊上类似的事情,就肯定要赔偿吗?假设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劝酒灌酒,事后又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致死,所有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赔偿。因为在喝酒的时候,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在聚会结束后也没有安全的将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独自出行导致事故,其他成员都存在过错,所以难逃责任。2、大家一起喝酒,并没有互相劝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进行了及时提醒,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责任在谁?参与聚会的成员或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因为及时提醒之类的行为很难在事后拿出有效证据,所以一般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还是会判参与人员担负少量赔偿。其实这不算是处罚性的赔偿,而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的慰问金,金额一般不会太大。3、一帮朋友吃饭,其中有个别成员一开始参加了,中途有事离开,期间也未劝过酒,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这名提前离开的人是否也要担责?一般情况下提前离开的这个人是不需要担责的。但是,导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细节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真实案例案例一: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林某在吴某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某打电话约朋友方某来接他和林某。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吴某和方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该案在法官调解下,方某和吴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案例二: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专家介绍,因喝酒遭受人身损害,一般情况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己承担责任。但在以下4种情况下,同饮者对醉酒同伴的人身财产未尽到一定安全注意义务,或者对醉酒者实施某些危险行为未尽到劝阻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饮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4种情况分别是:一是强迫性劝酒。在喝酒过程中具有明显强迫性劝酒行为,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再三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游泳等危险行为未劝阻导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特别提醒:无论是自饮还是劝酒,都应该把握好尺度,适可而止,尤其不要劝酒灌酒。特别是在明知其中一人已经喝多的情形下,一起喝酒的人应该劝阻或谢绝与其喝酒。对已经喝醉酒的人,尽量将其安全送到家中,同时告诉其家人其醉酒程度,免得耽搁最佳救治时机。对开车的朋友,一起喝酒的人应该劝其不要喝酒等。只要大家互相照料,做好该做的事情,悲剧就能避免。湖北:党员干部酒驾要被通报纪委湖北省公安厅制定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实施办法(试行),自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酒驾、无证驾驶、套牌车等违法行为,除了受到交通法规处罚,还将被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受到纪律查处。《办法》列明:党员是指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通报范围一般不包括未达到行政拘留处罚的轻微治安违法案件,但涉及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使用伪造和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或证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须通报。另外,涉及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也在通报范围之列。所以,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远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使用伪造和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或证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新闻多看点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这三个术语之间有什么关系?他们之间能划伤等号吗?如果不能,要怎么区分?各自会有什么后果?一、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的区别酒驾,即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ml,小于80mg/ml的驾驶行为。醉驾,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ml的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二、酒驾不等于醉驾,酒驾不一定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毕竟是死的,不一定所有的醉驾都一定入刑。但是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八种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有逃逸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毫克/毫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载客的营运车、逃避或阻碍检查、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处罚、有超员超载超速或无驾驶资格、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醉驾行为人具备上述八种情形当中的一种或多种情节,醉驾入刑就是确定的,基本没有商量的余地。三、醉驾入刑后就是危险驾驶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酒驾、毒驾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其他犯罪情节相同的情形下,重伤一人和不能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是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分水岭。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酒驾导致严重后果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吗?有学者认为:如果酒驾行为人是由于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不论事故的后果多么惨烈,被告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四、酒驾会受到怎样处罚?被判处刑罚的“酒驾”行为人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被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如果“酒驾”没有达到入刑的标准而又造成了人身损害,行为人不但要承担上述内容的赔偿,还有可能需要面对受害方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更多的财产损失赔偿要求。来源:湖北日报、公务员之家、陕西高院、河南高院微博:湖北日报编发:许应锋长春治疗白癜风医院谁看好了白癜风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ubeishengzx.com/hbxx/977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