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汽车及零部件交易中心的请示》(十堰政文〔2014〕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设立湖北汽车及零部件交易中心。公司注册地为十堰经济开发区。
  二、湖北汽车及零部件交易中心主要业务为汽车及零部件现货交易以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汽车产业及零部件产业有关信息资讯服务。
  三、湖北汽车及零部件交易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公司制管理,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湖北汽车及零部件交易中心要与软件开发机构、现货仓库和当地第三方托管银行签署合作协议,保障交易系统、交易产品和账户资金安全高效,上述协议分别报省政府金融办和十堰市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四、省金融要素市场战略规划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对湖北汽车及零部件交易中心进行综合监管,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的要求,审核公司章程、市场管理制度、交易产品和交易规则。湖北汽车及零部件交易中心新增交易产品、交易模式,需经省金融要素市场战略规划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十堰市人民政府负责湖北汽车及零部件交易中心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要确定主管部门负责对湖北汽车及零部件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要加强交易产品的统计监测,维护交易秩序,确保交易规范、健康、有序运行,切实保护投资方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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