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省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模式、健全体系、提高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强化科技支撑,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发展新型业态,提升健康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符合省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力争到2020年,健康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5%以上,成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医疗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康复、护理等服务业快速增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

  ——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以及健康体检、咨询管理、体质测定、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得到较大发展。

  ——健康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加丰富,参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大幅提高,形成较为完善的健康保险机制。

  ——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显著扩大。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保健用品、健身产品等研发制造技术水平有较大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相关流通行业有序发展。

  ——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健康服务业政策和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与标准更加科学完善,行业管理和监督效能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素养明显提高,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医疗服务业体系建设。

  1.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补偿机制。鼓励和指导各地组建实质性医疗联合体,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城市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

  2.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支持技术、管理实力雄厚的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独立的医疗机构,或参与托管其他医疗机构。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医疗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卫生计生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标采购等形式,选择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大型检验检测中心、影像中心和病理诊断中心。支持非公经济主体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荆州等地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社会办医方面先行先试。力争到2015年社会资本办医床位数达到全省总量的10%以上,到2020年达到25%以上。争取国家在湖北开展境外资本独资医疗机构试点,到2020年,争取境外资本在我省设立若干所高水平的独资医院。(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

  3.合理布局医疗服务机构。编制《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5—2020年)》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优化结构布局,将全省划分为武汉城市圈、鄂西南、鄂西北、秦巴山、武陵山5个医疗大区,建立相对完善的国家医学中心、省级医学中心、市(州)级医院和县(市)级医院等四级医疗体系。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促进武汉、襄阳、宜昌、十堰、荆州等地优质医疗资源通过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等方式向老区、库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延伸。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改建、新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儿童医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二)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

  1.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为其注册登记提供便利;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推动二级以上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增加老年病床位数量,并加强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到2020年,全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5张。(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2.拓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积极创造条件,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支持市场主体开发和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的家庭健康服务。鼓励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加大老年人家居无障碍改造和辅助器具适配力度。力争到2020年,健康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比例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残联)

  (三)积极发展健康保险。

  1.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扩大人群覆盖面,力争到2020年,形成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逐步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湖北保监局)

  2.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健康管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责任单位:湖北保监局、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四)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

  1.全面发展中医药保健服务。加强省中医院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中医药科研、教学、医疗等方面的辐射作用。支持建设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中心,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机构,扩大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机制,鼓励企业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做大做强优势品牌。开展药浴、药膳、保健按摩、康复理疗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项目。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中医坐堂。力争到2020年,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80%的村卫生室具备较强中医药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2.加快培育健康护理业。推进临床护理服务价格调整,强化临床护理服务岗位责任管理,加强临床护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建立规范化的护工队伍。大力发展以老年护理、母婴护理、家庭护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服务业,鼓励发展康复护理,满足不同人群多样化消费需求。推进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能力建设,鼓励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护理床位,新建床位按比例设置养老护理床位。推进社会资本投资开展以老年人群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护理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

  3.大力发展全民体育健身服务。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全民健身志愿者队伍建设力度,开展体育健身培训、体育健身科学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全民健身指导站点作用;加大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力度,打造一批富有湖北特色的群众体育品牌活动赛事;加大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的推进力度,提升公共体育场馆综合服务功能。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理念先进、管理规范的体育场馆运营企业和体育健身俱乐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管理。力争到2020年,全省100%的市(州)、8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100%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4.积极发展养生旅游服务。面向国际国内市场,整合优质中医药资源、生态资源与医疗服务资源,依托神农架、武陵山、大别山、秦巴山、幕阜山等生态资源优势和咸宁、黄冈、孝感、十堰、随州等地的温泉资源优势,积极开发绿色生态旅游资源,发展养生、保健、康复、体育和医疗健康旅游。鼓励各地整合提升休闲旅游与健康服务资源。(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

  5.积极推进健康体检、咨询、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等健康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托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咨询和健康危险因素干预,提高服务水平,发展连锁经营。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面向居民家庭提供健康管理签约服务。大力开展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促进以治疗为主转向预防为主。积极发展健康生活方式管理服务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五)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1.加大医疗健康产品的研发。继续通过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着力支持创新药物研发生产,积极推动生物制药高端化。依托中国残联和我省规划共建的国家辅助器具华中区域中心,扶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康复辅助器具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发生产。支持数字化医疗产品和适用于个人及家庭的健康检测、监测与健康物联网等产品的研发,以及中医诊疗、中医药养生保健仪器设备开发。创新发展老字号药店、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推动医疗器械设备展览业发展,打造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医药展览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残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康复服务领域,引导专业医学检验中心、卫生检测中心、影像中心和病理中心等发展。鼓励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开展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支持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专利信息服务。鼓励并公平对待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测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支持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医药创新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为龙头,以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支撑,重点发展生物制药、现代中药、新西药制剂、生物医药技术服务和现代医药物流产业。加快生物疫苗、诊断试剂和生物药物产业发展,促进生物制药产业规模逐步发展壮大。大力调整化学医药产业结构,积极采用制剂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辅料,开发新剂型,提高缓控释制剂等新剂型在制剂产品中的比重。抓住全球仿制药市场快速增长及一批临床用量大、销售额居前列的专利药陆续专利到期的机遇,加快仿制研发和工艺创新,提高化学制剂药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加强核黄素、布洛芬、红霉素、氨基酸等重点原料药及中间体的开发与产业化。以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为契机,促进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中药基地建设优化升级,积极构建地道药材产业链,形成一批地道中药材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医疗激光仪器、激光美容设备、肿瘤早期诊断系统等医学设备,重点研制面向家庭的智能化、小型化疾病监测、治疗设备,重点支持半导体医疗微创激光医疗器械、光电半导体医疗激光器等项目建设。打造康复辅具产学研用产业链,加快康复辅具产业园建设。(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

  三、支持政策与保障机制

  (一)健全人才支撑体系。

  1.加强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并加快培养健康服务业发展亟需的护士、养老护理员、心理咨询师、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辅助适配工程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依托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基地,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到2020年,初步建立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高效的健康服务业人才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残联)

  2.促进人才流动。加快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各市(州)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有序流动机制,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优秀人才到县乡医院、贫困地区和边远山区执业,并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薪金待遇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定期向非公立医院派驻医生和护理人员,实现医疗人才智力资源共享与优化。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放宽市场准入。定期公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目录,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在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严控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工商局)

  2.完善财税价格政策。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逐步加大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

  3.完善用地保障。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保障医疗等健康服务业发展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城乡规划要求,建设和完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配套设施。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以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降低建设成本。营利性医疗机构可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库,在项目落地后,省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

  4.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资产证券化创新,扩大业务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到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融资,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通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合工具融资。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健康服务业项目。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依托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探索建立健康服务资源产权交易平台,促进并购重组和行业优化发展。创新健康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

  制定相关信息数据标准,加强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医院、医疗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网络设施,尽快实现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的共享。积极发展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以面向基层、偏远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发展远程医疗。探索发展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平等竞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重点培育大型药品流通经营企业,着力构建现代医药物流网络。支持研制、推广适应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逐步扩大数字化医疗设备配备,探索发展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四)完善法规标准与监督监管。

  1.强化行业监管。推动制定、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新兴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服务标准。在暂时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对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健康服务企业诚信“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

  3.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鼓励开办专门的健康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通过广泛宣传和典型报道,不断提高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规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建立健全组织保障。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健康服务业试点工作,为全省健康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示范。举办全省健康服务业项目推介会,推动政企沟通、银企合作。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建立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或专项行动计划,促进本地区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各负其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服务政策实施绩效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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