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近年来,国家统计局相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涉及工业、服务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建筑、批零住餐等行业小微企业统计监测制度。最近,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今年四季度开始,建立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制度。为做好我省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统计监测和跟踪调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健康发展。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统计监测及跟踪调查工作,有利于全面了解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成长情况,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准确了解各地区市场主体发展状况,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调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被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二、明确工作分工,强化责任落实
  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统计监测及跟踪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统一组织,各市(州)调查队牵头实施。在设立有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由国家调查队负责完成调查工作;在未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由当地统计部门负责完成调查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完成好相关调查工作。调查点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周密安排,选配好辅助调查员,扎实做好调查基础工作。各地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强经费保障,为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严格执行方案,确保调查质量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调查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样本核查和维护工作,深入调查现场,严格入户程序,规范数据采集,确保调查质量。严禁未经全面细致查找而放弃调查样本,严禁随意调换调查样本,严禁未到现场调查而编造数据,严禁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修改调查数据,严禁泄露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要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需求,加强对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调研,提高调查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统计支撑。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ubeishengzx.com/hblt/10.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