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增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自觉性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督察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地方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实现民主科学决策。对于深化城乡规划管理改革、切实提高规划执行力,对于增强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
  (一)督察原则。坚持“依法督察、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的责任体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对督察范围覆盖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二)督察范围。实行分级督察、全域覆盖。省级督察范围为: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武汉市、襄阳市、荆州市、黄石市等4个部派督察员的城市实行部省联动,以部为主,联合督察;市(州)督察范围为:所辖县城和重点中心镇、特色镇;县(市)督查范围为:所辖区域其他建制乡镇。
  (三)督察重点。重点督察以下六个方面的事项:
  1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区域性规划;
  2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规划,是否符合“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规划和相关管制制度;
  5编制城乡规划是否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是否通过本地主流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
  6群众投诉、举报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以及规划建设方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城乡长远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督察方式。省级城乡规划督察主要采取“巡查与重点督察相结合、遥感监测与挂牌督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组通过调阅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受理群众投诉、实地查看等方式,检查被督察区域有关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注重科学利用卫星遥感技术,通过提取卫星遥感监测疑似图斑,分析、对比、判断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质量。市、州、县可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督察方式。
  (五)督察人员。省督察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省直相关部门人员及省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中随机抽调的督察专家组成。省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建,主要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单位副处级以上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年龄65周岁以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专家,在鄂大专院校从事规划专业的副教授以上专家学者等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员中选聘。督察专家由省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各市、州、县聘请本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
  (六)督察程序。省督查组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告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的重大问题,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挂牌督办,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送《督察意见书》。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指出的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督察组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逐项整改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七)实施步骤。分级、分类、分步加快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每年年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政府上报上一年度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和当年实施方案。2015年省、市(州)两级建立并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2016年县(市)建立并实施乡镇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力争两年内实现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全覆盖。
  三、加强领导,确保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取得实效
  建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的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支持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并尽快建立实施本级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抓紧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做好省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的选聘、管理和培训等工作。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并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工作。
  要建立规划公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要加强经费保障,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市、州、县城乡规划督察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ubeishengzx.com/hbxw/13.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