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后的《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我省各级财政应当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准扶贫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建立脱贫认定机制,保证脱贫的地区和人口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

  《条例》规定,各级财政应当坚持将农村扶贫开发作为优先保障重点,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应当按照国家扶贫投入的40%至50%配套安排。在脱贫攻坚期内,省、市(州)和有关县(市)分别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农村扶贫。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明确部门的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目标,建立扶贫对口帮扶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信息平台,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程序,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脱贫认定机制,保证脱贫的地区和人口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参与经济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从事科技推广、法律服务、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进出口贸易等活动。

  针对社会   对于在扶贫开发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现象,《条例》规定,对农村扶贫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依法依规查处;经查不属实的,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

  同时,《条例》确立农村扶贫工作容错免责机制。对农村扶贫工作中因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已经勤勉尽责并且未牟取私利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记者翟兴波、通讯员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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