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文件的部分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全文废止《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19号)。   二、废止《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目关于精制茶的规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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