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官司开始之初,许多朋友告诫我:打官司其实就是打关系。我原本是不愿相信的,因为我只是一个正当的批评,完全没有侵权的意图和行为,法官不至于对此视而不见。现在看来,我幼稚了。

尊敬的龚稼立院长:

您好。我的这封信,是关于柳忠秧(本名柳向前)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诉我侵犯他的名誉权纠纷一案。该案经越秀区法院一审和广州中院终审,两级法院都判我败诉。这个结果非常令我惊讶,过程也让我有太多的疑惑。对于如此荒唐的判决,我一方面尊重法律,努力执行判决结果,一方面与我的律师积极申请再审。

但是前几天,我接到来自广州法院执行庭一位女士的电话(-)。她在电话里说,如果我不删除微博,不公开道歉,就将我列入“失信人名单”。我向律师了解所谓“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含义。律师解释说,就是今后我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连动车的一等座也不能坐,不能高消费。实际上,我的人生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被限制了。这种严厉的惩罚令我愕然,而我受到这样惩罚的起因,竟然是我对柳忠秧在鲁迅文学奖评选推荐前夕四处活动、笼络评委的不正之风进行了不点名的公开批评!

我心中充满不平,为此不得不给您写这封公开信。

一、作为公民,我的批评权利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当然法律也同时规定了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得损害他人名誉等内容,作为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我国法律体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当行使言论自由和损害他人名誉这两种价值取向产生冲突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社会正义和公共道德的维护。新闻媒体在发布反腐讯息的时候,是不可能把保护贪官隐私放在第一位,否则舆论监督就无法开展。

而在我的案子里,我对柳忠秧的批评,是基于他在评选前到处请评选相关工作人员吃饭,以及连续不断地开其作品研讨会,涉嫌笼络评委,严重违反了评选规则,破坏评选的公平性。这不单是我,而是所有知情人都应该、也都有权利站出来批评的不正之风。我批评柳忠秧的目的,是为维护本单位(湖北省作协)推荐参评作品程序的合法合规,是对以不良手段拉票活动的抵制和纠正。我的批评基于事实,相当克制,甚至都未点出违规者的姓名。如果连这样的批评都算侵害名誉权,都是违法行为,那么,我们的批评权利在哪里?我们的批评的界限又如何界定?

广州市、区两级法院为了维护柳忠秧,以偏颇的方式认定他们必须保护柳忠秧的个人名誉权,而完全无视我作为公民本该有的批评权利。他们在审理中有意忽略公共利益,而把柳忠秧的个人感受和所谓名誉放在了头等优先的位置。这种判决的不当和失衡,从判决公布后引发的强烈而广泛的社会反弹中可以得到印证。一位作家说,普通人都看得清楚的是非,法官却看不清楚。

二、两级法院的判决背离最高法院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年8月7日)的第八条,是关于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最高法的解答是: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个司法解释文件显然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应当遵循的权威依据之一,其中“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正适合我批评鲁迅奖评委和柳忠秧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且未侮辱他人人格,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其中“基本”二字,说明最高法院强调了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原则,即在行使言论自由,批评他人的过程中,或因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做到百分之一百的真实,局部或可能会有略有疏忽之处,但只要所反映的问题达到“基本真实”的程度即可,不需要做到绝对的、百分之百的准确无误。

毫无疑问,我发的两条微博不包含任何侮辱柳忠秧人格的内容,而反映的问题肯定达到了“基本真实”的程度。我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和柳忠秧的各种自认,足以认定柳忠秧确实在参评鲁迅奖之前“四处活动”,并在评选前四个月内自费举办了多场所谓的个人作品研讨活动与饭局,受邀者几乎囊括了除一人之外的所有评委。所有这些事实都来自媒体的公开报道,与省作协评委的名单相互印证。

广州两级法院的法官不认可我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他们反常地将微博文字的重点放在了所谓“把评委全部搞定”七个字上,要求我提供柳忠秧“活动”所有的评委的证据,好像我不把全体评委请到庭上,当着法官的面亲口说出“我是被柳忠秧搞定的”,就应该算我举证不足,我就必须承担侵犯名誉权的后果。这种判决的思路不仅没有学通和理解最高法院《解答》中第八项的法律解释,做法十分反常和几近反智,这样的判决,同时也损害了法院形象。

三、批评柳忠秧是我的职务行为

我是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鲁迅文学奖初评推荐是湖北省作协的一项重要工作。柳忠秧作为湖北省作协的会员,在参与这一文学项目的过程中,不自律、不自觉,以开研讨会之名(评选前四个月内,所开研讨会达四次之多,几乎涉及所有评委),笼络评委;以吃饭喝酒之事,拉拢作协相关工作人员(评选前他几乎住在武汉请客)。他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也违反了中国作协的作品评选条例。我作为省作协主席,对柳忠秧的这种行为进行不点名公开批评,是天经地义的工作,也是职责所在。我有权对省作协的每个文学项目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提出批评。这种批评资格,不但我有,湖北省作协的其他干部和会员也都应该有。

更重要的是,我与柳忠秧素不相识,从未谋面,我与他没有任何个人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借此打击报复之类的问题,因此我没有任何侵犯他名誉权的个人动机和必要。批评柳忠秧的违规,对我来说,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但是就这样一个正常不过的职务行为,却遭到被批评者的恶意起诉,更为荒唐的是,广州两级法院竟然都判决侵权成立。这是何等不可思议!

四、我提供了完整的证据,足以证明我对柳忠秧的批评有根有据

我向法院提供了省作协党组的公函证明,证明我们曾经为阻止柳忠秧的活动反复进行过商议;也提供了省作协副主席、著名作家陈应松亲笔签名证明文件,证明他在评选前曾经专门到党组书记办公室,对柳忠秧的活动提出抗议;还提供了评选前我与项目负责人吴主任当时的往来短信,证明柳忠秧曾邀请他吃饭,他回绝了。我的律师搜集和整理了来自各种新闻媒体的关于柳忠秧自费举办所谓研讨会活动的报道,以及柳忠秧本人的采访记录等资料,其中网络文献也都做了证据保全公证。这些证据足可证明柳忠秧四处活动,拉拢评委。但都被法院以我是省作协主席而否决——这真是奇怪的理由!本来这个项目就是省作协负责,柳忠秧如要搞活动拉关系当然是找省作协相关人士,难道他去隔壁省文化厅找人活动?我提交的证据都被法院视为无效。

实际上,关于在评选前的请客吃饭的情况,连柳忠秧自己也是公开承认的,他用了“诗酒风流”四字来诠释自己人吃喝的举动,并且说:“我就是开一百次研讨会,那也是靠我拉赞助或花自己的血汗钱!您老(指我)指责我吃饭、喝酒,这关您屁事?您管的着吗?”他的说法印证了我批评他评选前“四处活动”的观点。

关于搞定评委一说,我也提供了所有评委名单,并同时提供了已经公证过的当初媒体报导柳忠秧作品研讨会的参与者名单。两组人员,名单高度重合,清晰明了。总之,证据链十分完整,根本无需另外找人出庭作证。

“搞定“这个词,本身是中性的,基本含义是通过活动达成目标。应该说明的是,我在批评柳忠秧时,没必要先去查清柳忠秧是否把全部评委都搞定,而是柳忠秧有没有搞这些违规活动,有没有通过吃喝送礼与评委拉关系而使自己占据投票优势,有没有评委因参与了这些活动并为他低劣的诗作投出赞成票等等。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有!

既然有,我为什么不能批评他?

五、广州两级法院为什么会做出与最高法院之法律解释完全相反的判决?

明显的事实,完整的证据链,浅显的法律条文,只要稍具社会良知、受过基本教育的人,都不难作出正确判断。但广州市、区两级法院却作出了完全背离宪法、背离法律、背离事实、背离常识的判决,他们判侵权成立,柳忠秧胜诉。这个结果让我看到了他们的故意和偏袒。他们宁可违背最高法关于名誉侵权案的法律解释,也要让柳忠秧胜诉。

我一直愿意相信法律。尽管柳忠秧多次对我进行造谣辱骂以及恶意攻击,我都没有直接回应。当听到柳忠秧对我起诉时,我甚至有轻松感。我宁愿他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不愿意他以下流方式到处造谣和骂人。因为我相信法律的公平,也相信法官的专业水准。

但是我真的失望了。

官司开始之初,许多朋友告诫我:打官司其实就是打关系。柳忠秧在广州经营多年,他哥哥又是天河区的教育局局长,对于有孩子读书的家长,这个位置至关重要。不排斥会有些人为了孩子读书之类的事项请托求助。对于这样一些说法,我原本是不愿相信的,因为我只是一个正当的批评,完全没有侵权的意图和行为,法官不至于对此视而不见。现在看来,我幼稚了。

基于广州两级法院置事实与证据都不顾,而作出如此背离法律本意和如此偏袒柳忠秧的判决,我不得不重新回头去看之前的种种迹象,我不得不考虑到柳忠秧一向的行事风格,我不得不了解柳忠秧在广州这座城市的人脉关系。难道真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吗?难道这其中真会有暗箱操作?我十分疑惑。

我将我的疑惑罗列在此,为龚院长提供一份参考:

1、柳忠秧诉我之初,便非常得意地告诉记者:官司一定能赢,法院就在我家楼下。(见-03-13澎湃新闻网:柳忠秧告方方:官司一定能赢!法院就在我家楼下)。法院就在他家楼下,这句话真正的背后的含义是什么?柳忠秧敢如此放言,是否与越秀区法院已达成某种约定或是交易?

2、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反常态地迟迟不作判决,一直延迟近八个月之久,才宣告一审判决。这种反常现象的原因何在?是法官也认为侵权案不成立,却又因为某种利害关系而不敢轻易作出判决吗?或可推断他们是在等待某领导的指示?我不能不对这样反常的延时行为产生怀疑。

3、在我批评柳忠秧之后,《南都周刊》曾为柳忠秧作了一个专访,标题就是《饭局诗人柳忠秧》。其中写到他的人脉广泛,手机联系人或近两万个。文中提到“几乎客人的所有难处他都能解决。”专访中还说:“他做了那么多事情的目的似乎就是维持每天晚上8点钟必须准时开始的盛宴:他挣钱是为了请客,他帮人是为了认识合适的朋友……”这些连绵不断的饭局,加上将近二十年的时间,柳忠秧在广州所编织的是一个何其庞大的关系网。这网上会有多少与本场官司相关的人物呢?

《南都周刊》文章《饭局诗人柳忠秧》配图

上述几点疑惑的存在,让我意识到,这个反常反智的判决结果实在有其形成的土壤,但也足以让我从内心对广州市、区两级法院失去信任。

六、我的吁请:

中国法律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法律,而不是广州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律。鉴于广州市、区两级法院如此不公正不适当的判决,目前我已经通过律师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尽管面对不公正的判决,尽管我不服,但我仍本着尊重法律的态度,在与我的律师商量后,我们决定在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尽可能履行判决内容。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支付费用,二是删除微博,三是公开道歉,如果不道歉,法院将在媒体刊登判决书内容,费用由我支付。王嵘律师代我支付了判决中所有费用,同时向法官陈述了暂不删除微博的理由:因我已提出再审,而再审中原始证据至少应暂予保留。至于公开道歉这一条,判决本身就提供了处理路径,即在我不主动道歉的情况下,由法院将判决书在媒体上公布。我选择了此项并由我来支付费用的方式。应该说,在如此不公正的判决下,我仍然努力尊重法院判决的效力,但越秀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却仍然一味偏袒柳忠秧,竟强行要将我列入失信者名单。因为批评在本协会活动中行不正之风者,而导致自己成为失信人,这是什么样颠倒黑白的逻辑!

因此,我要申诉并发出更大的声音呼吁:一国之法律不能助恶抑善,戕害社会;一国之法院不能无视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条文的基本精神;一国之法官亦不能无视事实和证据而作有害于社会的偏袒判决。

我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对不正之风的纵容和对正当职务批评的打压,是对公民进行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不当限制。按照这样的判决,今后在形形色色的文学评奖活动和其他行业的评奖活动中,参评者都可以打着“诗酒风流”之类的旗号摆饭局、送礼品,与评委或潜在的评委拉关系,还可以通过“召开作品研讨会”、“产品评审会”之类的活动公然向评委或潜在的评委行贿。“跑奖公关”者将获得法律保护,对不正之风的谴责和批评的人将被定性为侵权行为。这样的判决不但颠倒了是非,也严重侵害社会公德。最后伤害的,也会是我们每个人自己。

因此,我吁请龚院长







































北京治疗白癜风比较好专科医院
北京中科白殿疯在哪里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ubeishengzx.com/hbmt/10517.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