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武汉,一起创!

武汉喊你来入伙~

今天上午,

武汉市又迎来

第二批56名“城市合伙人”,

他们将与武汉这座城市携手踏上未来的征程!

首批城市合伙人“战功赫赫”

今年3月30日,首批60名武汉“城市合伙人”产生。不到半年,他们就已经在武汉各种刷记录!

据不完全统计,首批“城市合伙人”已在汉创办企业74家,产生了6家上市公司,还有5家以上企业正筹备上市。全市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发明专利授权量、高新技术企业等,数量蹭蹭上涨!

第二批小伙伴“大有来头”

第二批“城市合伙人”中,除5名已在汉创新创业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外,其余51名均为近3年来汉创新创业的新引进人才。其中,知名创业投资人由首批的1人增至7人。

开全国人才工程理念之先的“城市合伙人”计划,推动武汉站上了“创时代”风口,武汉已成为全国创新创业重要的“风向标”城市。

第二批武汉“城市合伙人”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一.合伙人的类别和分布结构不断优化

第二批“城市合伙人”中,新面孔占到绝大多数:56人中有51名均为近3年来汉创新创业的新引进人才,56名合伙人的落户地覆盖了全市10个区(开发区),“全面开花”,标志着创新创业火种在全市渐成燎原之势。

二.合伙人的人才层次进一步提升

第二批56人中,2人是中国工程院院士,8人曾任世界强企业或中国强企业的管理(技术)团队核心成员,7人为外地中央“千人计划”专家,39人获得博士学位,32人具有海外学习、工作经历。

三.合伙人与武汉发展重点产业契合度更高

第二批“城市合伙人”在汉创办的企业或研发领域,主要集中在武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细分领域,其中信息技术领域22名,生命健康领域8名,智能制造领域17名,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9名。

四.合伙人带来的科技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第二批武汉“城市合伙人”普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有些技术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技术空白。

今年,武汉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十大计划”加快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城市合伙人”计划位列其中。具体怎么做?也给出了四个方向。

?要让领军人才真正发挥“领军”作用,建立领军人才共同参与创新决策执行的机制。

?政府要争当“领先用户”,支持推动合伙人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武汉先行先试。

?“合伙”各方要加强互信、相互包容,希望合伙人百折不挠、开拓前行,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坚强后盾,探索建立针对创新创业者的包容试错机制。

?要建立完善市场化、社会化引进领军人才机制,希望首批合伙人都能发挥“种子”作用,武汉将加快探索由“政府主导引才”向“企业引才、政府支持”转变,共同引进更多合伙人。

武汉已为第二批武汉“城市合伙人”建立“一人一表”服务清单,将逐人逐项兑现“3个10条”政策清单待遇,并指定服务专员“一对一”做好跟踪服务,推动人才项目在汉落地和技术成果有效转化。

武汉已经准备好了,

欢迎新伙伴加入,

期待你们放大招~

链接武汉支持持续创业“城市合伙人”创新失败可予免责

政府与人才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共历艰辛、共创未来——武汉对“城市合伙人”作出的这一承诺,如今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昨日,我市正式出台《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城市合伙人”持续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对“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中的10种失误、失败情形予以免责,并提供持续支持,保证他们事业失败后仍能保持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充分挖掘“失败价值”,《实施办法》还提出:建立“失败项目数据库”,汇集实验过程、数据、结果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避免重复犯错,提升社会整体创新能力。

《实施办法》强调,要坚持实事求是,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消极被动、不负责任的错误区分开,对创新创业过程中的探索性失误、失败予以理解和宽容。

遵循创新创业活动规律,参照市场认可、社会认可、行业认可的标准,《实施办法》对“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失误、失败,规定了10种可予宽容和责任免除的情形,并纳入持续创新创业支持范围。

“城市合伙人”和相关单位、个人在项目实施中出现失误、失败,认为符合免责情形的,可向市委人才办提出免责申请。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合伙人”计划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实施办法》也提出了免责规定:凡按程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经确定予以责任免除的“城市合伙人”,可获得五方面创新创业持续支持。

10种创新创业失误失败情形可予宽容免责

1.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2.项目有风投参与,政府以资助方式跟投的;

3.项目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资助为辅,企业承担了主要经济损失的;

4.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了国内外产业领军人才,或获得了符合立项目标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现技术成果本地转化的;

5.项目因不可预见困难造成逾期,申请延期后能够继续完成的;

6.项目技术可入股其他企业,且后期可继续进行的;

7.企业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能够继续推进项目的;

8.项目运作失败,但技术成果通过交易获得的收益不低于政府资助资金投入的;

9.项目运作失败,但企业继续获得风投支持的;

10.项目运作失败,但企业不存在严重挥霍浪费行为的。

免责“合伙人”可获五方面创新创业持续支持

资助资金不予追偿。对“城市合伙人”所接受的政府资助资金不予追偿,且不影响继续申请政府资助资金。

风投损失予以补偿。因“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失败造成投资机构损失,对投资机构按实际投资损失的30%—60%给予补偿,对单个项目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万元,对单一投资机构补偿总额不超过万元,并帮助协调解决产生的经济纠纷,缓解人才来自资本的压力。

人才损失予以弥补。设立人才创新创业保障基金,建立政府资助和人才互助机制,降低人才办公、居住、社交、学习成本,保证“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失败后仍能保持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再次创业予以支持。“城市合伙人”项目经行业评估仍然具有发展潜力,能够形成新成果、新技术的,支持继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经认定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

创业过程予以信任。给予“城市合伙人”及相关单位、个人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鼓励人才参与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对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不予干涉,充分信任、放手使用。

来源:湖北新闻、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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