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痛经假”这个话题又火了。日前,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不少湖北姑娘表示羡慕嫉妒恨了,但是你们不知道,咱湖北7年前就有“痛经假”了!湖北7年前就有“痛经假”“痛经假”其实不是啥新名词,早在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而湖北早在年出台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就已有“痛经假”的规定。规定中提到: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湖北省总工会女工部工作人员表示,湖北省确有“痛经假”,而且应是区别于病假,“痛经假”应是带薪休的。女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休假,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尽量满足,双方更多是一种“协商”性质。据了解,“痛经假”这方面多数企业还是比较人性化的,目前尚未收到职工对这方面的投诉。据媒体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广东、宁夏等在内的十多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还有地方要求要向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或者卫生用品。例如,山西方面明确,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可领不低于30元卫生费。安徽今年3月起实施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强调,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痛经假,休还是不休?生理期被痛经折磨,这“痛经假”到底请不请?湖北的“痛经假”已出台7年了,女职工们都享受到了吗?现实情况是,不少女性职工不知道有痛经假或是不敢请假,强忍身体不适上班。医院表示,因严重痛经而影响学习和工作的人确实有,但很多人不愿意开痛经假,一个季度也不到10人。既然有规定“痛经假”是带薪的?大家为什么不愿意休呢?有媒体曾经随机调查了武汉10名24岁~30岁的女职工,仅3人听说过“痛经假”。9人表示有痛经症状,严重时的确会影响其正常工作,但没有人因此特意请假。即便知道了有“痛经假”,仅2人表示会请假,可请而不愿请假者占近八成。担心工作受影响、招致他人不满、扣工资、太麻烦等是拒休的原因。“每个月都请假,老板应该觉得你是不想干了吧。”25岁的周小姐说,担心请假会影响领导对她的看法,进而影响她的工作发展,所以根本不敢请。“不知道怎么开医疗证明,太麻烦。”28岁的夏小姐说,她应该不是病理性的痛经,只是偶尔会特别痛,医院排队看病做检查开证明,不如直接去上班了,免得还被老板认为自己借故偷懒。虽然根据规定“痛经假”是带薪的,但还是有不少人担心公司这边落实不彻底,会扣工资。好政策落实需明确细则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明分析,安徽省的“痛经假”规定中的表述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湖北省的为“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对这一块应有细则,进行更详细的分类说明。比如有些企业恶意不履行休假规定,对此应有何判断标准,有何处罚措施?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如何指定?指定医疗机构范围是否能扩大,更便于女职工开具证明,同时防止指定医疗机构向企业利益倾斜。女性还有哪些特殊权益?除了“痛经假”,我省对女性的哺乳假、更年期保护等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妊娠假《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1、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2、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3、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4、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产假今年1月,湖北省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也就是说国家规定产假98天再加上30天奖励假,一共天。同时,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流产假《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哺乳假《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更年期可申请减轻工作量《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来源:综合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武汉晨报、中国新闻网等白淀疯白点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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